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章程(2026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6-05-09 00:00   0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2026年审议稿)

 

序言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民办职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为重庆兵器工业职工大学,由19711979年期间建设机床厂、长安机器制造厂、江陵机器厂、嘉陵机器厂、长江电工厂、望江机器厂、西南车辆制造厂、泸州化工厂等川渝八所兵工企业分别设立的职工大学整合组建;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转设为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转为民办高校;2018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0195月,正式更名为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2022年,成为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校办学活动,保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名称:Chongqi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Mechatronics

第三条 学校住所和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学校网址:www.cqpum.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为非营利性高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恪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

办学类型定位:把学校办成职业教育属性为根本,高等教育内涵为引领,继续教育活力为支撑,三者融合型全日制本科职业技术大学。

办学目标定位:构建形成包括特色学科专业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产业园、现代产业学院、博雅书院为一体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到本世纪中叶,将学校发展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专业知识、过硬专业技能、高雅人文素养、创新创业精神、能够解决研发、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出现复杂问题能力的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学科专业定位:紧密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增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能力,形成以工学为主体,以装备制造大类和电子信息大类专业群为优势,多学科多专业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 学校传承兵工精神,弘扬军工文化,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略,以“踔厉奋进、报国奉献”为校风,以“知行合一、躬行师道”为教风,以“理实并举、德技兼修”为学风,秉承“在这里,只有我们,没有我”的校训,坚持“德为根、人为本、和为贵、能为先”的办学理念,拓展职普融通,深化产教融合,强化科教融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教育国际合作。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适当动态调整,以学制四年的全日制职业本科教育为主,精办特色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获批研究生培养资格。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学校工作、支持学校党委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无偿、合法捐赠,所获资金用于支持办学事业。

 

第二章  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由重庆硕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举办,开办资金6035万元(大写:陆仟零叁拾伍万元整)。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享受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人事、财务状况;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调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记录、人事、财务和资产等资料,向学校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不私分学校资产,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完整;

(四)支持学校完善治理体系,支持学校管理团队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履行把牢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和把准工作定位等各项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党内选举产生,并按上级规定兼任市政府督导专员,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在学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党委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学校为党委书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确保党委工作经费,党委书记薪酬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应当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以外的党员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纪委书记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加大学院党组织建设力度,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进党的工作在学生社区、学生社团、研究机构、校办企业等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党委会会议制度,健全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学校党委每半年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定期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落实思政课教师、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包括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校级党务工作机构,按标准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学院党组织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

学校按要求配齐建强专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根据教育部规定,及时强化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通过“上级拨付”+“党费返还”+“学校预算”的途径保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成员7人,由举办者代表4名、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各1名组成。

理事会构成人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委书记、校长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书记和校长的理事会成员资格在其任职结束后自然失效;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确认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照登记管理单位和学校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工作,成员可以依法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执行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变更,在理事会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备案学校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

(四)审定学校机构设置;

(五)指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七)决定学校大额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大额关联交易、筹融资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包办履行。

理事会在行使本条职权的过程中,其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事前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理事会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监事会提议时;

(四)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单位要求时;

(五)突发应急重大事件时;

(六)其他特殊需要时。

第三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和监事长。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但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理事会实行回避制度,当审议事项与理事本人有关联时,该理事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一般事项参会理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下列属于学校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四)重要人事岗位设置;

(五)修改学校章程;

(六)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核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校投资、融资、资产重组、大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十)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记录、纪要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学校行政、学校党委三方的主要领导定期沟通机制;并建立由理事会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对学校事业发展有关事宜进行务虚讨论与交流沟通,以促进学校工作的相互了解和协同性。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成员和党政领导参会,根据需要,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理事会之下,设立学校发展战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业界知名专家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重大战略问题提供宏观咨询服务。具体设置办法和遴选管理办法,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校长、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原则上具有高学历、高学位。

第三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教学、学术科研、人员培训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四)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

(五)组织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组织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的方案制订并提请理事会审核;

(七)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二级行政机构行政负责人任免,报理事会备案后生效;研究决定二行政机构副职和科级的任免;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九)依法维护和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决定对师生员工的奖惩;

(十)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由校长(或其委托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全体行政校领导出席,纪委书记列席会议;理事会成员、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副书记、可视研究事项参加或列席会议。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和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对于研究事项,当分歧争议大时,校长(或其授权主持人)应暂缓作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学院、研发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审议及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机构,由1519名具备高级职称的学科专业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研与合作发展处,由科研与合作发展处、人事处、教务处和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准备相关会议资料。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结果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与技术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专业、跨专业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及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立项及相关奖项等;

(五)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等实施细则;

(六)为学校重大事项和重大发展规划提供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对外重大合作项目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学校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等。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施办法》,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人员构成、负责人产生机制、任期、评定制度、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审议及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机构,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处、人事处和产教融合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在学院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教学实训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下设职称评定办公室(简称“职评办”),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与合作发展处、质量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全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资格审查、材料准备等相关工作。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大评委”),并按专业大类或学科、工作属性设立若干职称评审分委员会(简称“分评委”),分评委负责教职工申报职称的初评工作并将获得通过的结果报送大评委,大评委行使终评职能。大评委的评审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对相关教师是否聘任的决定。

学校设立产业型教师职称评审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来自企业一线的(学校与企业)共享型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单独制定。

教职工(含与企业共享型教职工)的职称评审必须根据其工作属性和专长按相关学科或专业大类归口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学生工作中宏观性、全局性和复杂性事务,统筹推进学校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开展。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党委学工部),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团委等部门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职责是负责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教材审核需严格把控政治关和学术关,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以及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园发展规划与建设、资产投资与利用管理等专项委员会,以增强学校相关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具体组建方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机构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学校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教育领域专家。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为学校纪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教育领域专家由举办者广泛征求意见后推选。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依法连任。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运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含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审核学校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有权质疑或提请审计;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及其成员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全校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人数,按部门分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推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5年为一届,届满后经选举可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设立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1113人组成,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权力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5.选举学校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校教职工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三)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校共青团员权益。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党委和团市委的领导。团代会每5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召集,并由学校党委及团市委批准。出席代表人数为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可召开团代会。

(四)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市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听取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工作报告,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

(五)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联会、留联会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建立与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制度,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鼓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吸收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学校的各种学术性组织。

(六)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促进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发挥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作用。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据国家专业目录自主申报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学校紧密对接重庆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主动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发展机电类、智能制造类、现代服务类等相关学科专业(群),构建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守办学宗旨,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任务和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学科(专业群)建设的龙头地位,发挥学术研发的支撑作用、产业服务的导向作用、国际交流的推动作用,使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研发)、社会(产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多功能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发展定位、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章程,按照业务主管单位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加强德育和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或指导,,并对所有专业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五十七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对教育教学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第三方对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评价。

第五十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合理选用教材,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五十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转化。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综合素质教育体系,鼓励师生申报发明专利,支持师生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第六十条 面向区域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一身两翼”办学模式,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以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科教融汇为主要路径,推动发展资源要素聚合,促进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强化反映职业教育属性的实习实训相融合、教学做一体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一条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八章  教师和职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根据岗位聘用的全职为学校工作的人员(含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人员),包含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已在学校任教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须限期达标。每年对教师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招聘的教师,须先通过资格审查、师德调查、试讲、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和心理健康测试,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岗执教。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招聘录用教职工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聘用合同,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对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岗位及职责要求、师德及业务考核办法、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培训及继续教育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专款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积极支持和完善教师参加各类业务竞赛、科研项目、课题、评优评先等激励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师资格管理,规范教师聘用制度,建立专任教师或其他教学人员聘用合同统一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管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激励导向、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调整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断优化完善工资制度,基于学校发展状况与时俱进调整工资基数,多措并举,提高教职工待遇水平,使教职工与学校形成紧密的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第六十七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聘约,按照工作规范,完成所承担课程及相关职责所包含的完整工作任务,完成学校所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及法治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非教师序列的其他教职员工,依照上述款项中的相关义务,忠实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并按照“三全育人”要求,主动积极参与岗位育人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及聘任管理办法。制定高层次优秀人才激励办法,注重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逐年提高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

第七十条 健全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教师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或处分、直至解聘;学校构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学生评教、督导组评价、学校和学院督查等制度,并由学校依据结果做出相应的奖惩应用决定。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理处分或解聘决定,应当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制定教职工申诉办法,申诉委员会设在纪检监察室,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七十三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各项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历、学位)证书;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及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业要求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联系,引导学生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以及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关爱弱势群体等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每年从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作为学生资助资金,全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争先创优、努力成才的奖励制度。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含学校规章)的学生予以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处理前,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建立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和谐稳定校园。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意外伤害和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学生的危重疾病、意外伤害等,学校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并以专项资助形式予以慰问。对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接受捐赠的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和企业服务收入、住宿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各类培训费收入、利息收入、社会资助、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购置更新、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等。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科技研发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资助;与办学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所需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办学收入及办学结余,严禁违规分配。

第八十四条 学校遵循办学的公益属性,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坚持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学校财务机构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举办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学校理事会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履行职业操守。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理事会确定审批权限。理事长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预算方案中经理事会批准的用于教育教学的日常经费,由校长进行审批;重大财务事项,需报校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批;预算的追加、追减、预算调整等事项需报理事会审批。学校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学校进行对外投资坚持谨慎性原则,严格履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充分论证对外投资的风险和可行性,不得因对外投资损害国家、学校、师生利益,不得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学校累计对外投资限额严格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审计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民办高校年度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确定、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学校教学经费投入应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占经常性财政补助和学费收入的比例、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并随着学校取得收入及事业发展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年度预算的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收费收入、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布。

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账户。学校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核算,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第九十二条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前提下,学校与举办者、举办者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由理事会依法决策后,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接受相关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第九十三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末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学校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在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还应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学校对外投资的风险。财务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校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不得作为举办者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融资平台,学校融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以学校名义融资的款项,全部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圆套中间图形既是China south(中国南方)的首字缩写CS组合,意为源于西南兵工文化传承;也是机械部件形态和电机形态的抽象组合,旨在突出学校专业特征,下方“1971”代表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的繁体中文,下方为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红底)和学生(白底)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宝石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

第九十八条 每年1030日为校庆日。

 

第十二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单位办理注册或注销登记。

第一百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需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和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公示。

第一百〇一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事项,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〇二条 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一百〇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一百〇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偿:

(一)清算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结清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完清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〇五条 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管理单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委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一百〇七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同时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〇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单位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〇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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